2018年7月20日,国家公布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家新的模式即将开启,对于国内相当数量的、不规范申报和缴纳社保的中小企业,挑战已经来临!
过去,中小企业为减少社保的成本,想方设法、花式规避,但是国家的 “监管之手”已经越来越强硬。瑞源咨询多年来专注企业合规运营,为客户减少风险,乐于总结和分享。这次为您总结,也许您也用过的、这10种规避社保的方法,现在不可取了。
第1种:让“正式员工”变“临时工”,别再用了!
对于一些服务员、保洁员、保安等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有些企业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
风险预警: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其实,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第2种: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别再用了!
同样,对于流动性大的职位,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
风险预警: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第3种:降低月度工资发放,增加年度绩效支付,别再用了!
很多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月度工资来,提高年终奖所占比重(或者是年度绩效工资),降低每月工资所得,规避社保缴纳。
风险预警:
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第4种: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别再用了!
有些企业为少交社保,有些员工也想节省个人缴纳社保的钱,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
风险预警: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购买,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第5种: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别再用了!
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
风险预警:
首先,在金三系统上线,想要开具正规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业务,否则,属于虚开发票,有法律风险。
其次,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第6种: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资,别再用了!
餐饮、酒店、零售行业等,大部分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未向商家索取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便将客户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单独建立了“小金库”。企业为了少缴社保,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小金库”中另支付一部分工资。
风险预警: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不同行业的未开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数据监控之下,如:零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60%-70%,汽车维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40%-60%; 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这些账户时常与公司账户有资金往来,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查出。
税务部门要查出企业的假账、未入账收入、未入账支出,也是分分钟的事情,老板们不要有侥幸的心里。
第7种: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开劳务发票报销“工资”,别再用了!
销售部门一直也是企业的关键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也是多与业绩挂钩,高额的工资待遇也就带来高额的社保缴纳基数,同时还有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有些企业以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开劳务发票报销,来实现“工资”的获取,从而降低社保缴纳成本与个人所得税。
风险预警: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劳务费),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员工不能既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
第8种: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别再用了!
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比如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风险预警:
企业想通过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来降低企业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时期与特定的事项才能列支,并非企业可以全员常态化的列支。也就是说,想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实际上空间非常有限。
第9种: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别再用了!
比如,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发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劳务费的明目发放。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而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用单人位达到节省社保支出的目的。
风险预警:
该种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劳务用工确实无需交纳社保,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在基础事实上玩把戏。
政府稽查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一旦被查,用人单位必然要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根本无实际劳务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第10种:企业采取“一份”工资,“两人”领取,降基数不降工资,别再用了!
将员工工资一分为二,一部分工资由单位发放给员工本人;将另一部分工资发放给员工已退休的父母(让该员工已退休的父母当用人单位的“返聘员工”)。由于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拆分出来的这部分工资就能免缴社保。
风险预警: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包含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之中,也需要作为缴纳企业部分社保缴纳的基数,虽然能够降低一点,但不明显,得不偿失呀!
(文字/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搜狐、百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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