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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你不知道的CRS反规避措施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01-30 人气:315

你不知道的CRS反规避措施

什么是CRS?

        CRS共同申报准则正式名称,是《金融账户资讯主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是自动资讯交换(AEoI)中的资讯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发展的。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误解:CRS=全球征税?

        CRS是CRS参与国之间,通过一定的配对原则配对成功后,相关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自动交换的信息会以加密处理的方式传送给相应国家的税务机关。顾名思义,CRS是与信息自动交换有关,而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其税法进行。这是一个从尽职调查→账户信息识别→信息申报→参与国配对→国际信息交换→参与国信息获取→国内依法征税的过程,有些国家是进行全球征税,有些国家是属地征税,CRS并不直接等于全球征税。


你不知道的CRS反规避措施



CRS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早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Tax Matters)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      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随着CRS(金融账户的自动情报交换)在各国执行,其作为一种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已经越来越被广泛关注。各类中介机构都在以自己的立场和方法,围绕CRS的执行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一些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下,纳税人利用现行CRS规则实施的漏洞,规避信息交换的情形愈演愈烈,致使CRS交换出现了异化。对此,应在深刻理解国际税收规则和我国征收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合规应对CRS。


        2018年2月19日,OECD发布了《防止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的咨询文件,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出台进一步措施,规制滥用投资移民计划以规避CRS的行为。目前,OECD正在整理一份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投资移民计划清单,以提醒利益相关方,不要利用移民方式规避提供税收居民信息。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前瞻地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引入涉税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其中就包含了税收策划信息。目前这个规定比较简单,为下一步执行预留了制度空间。接下来,国家还需要从协调和细化制度安排出发,考虑中介机构自身保密义务和法规义务的冲突与平衡,具体披露信息的指引等问题。财税部门还可能会在参考OECD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在未来出台进一步的操作指南。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也需要提前评估税务因素的影响,在未来依法合规地履行披露义务。

你不知道的CRS反规避措施



经合组织再《CRS文本释义》中对于常见的几项规避CRS的情形做了列举:


1.参与国金融机构将客户账户转移到非参与国

        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将账户转移到其设立在非参与国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但是客户的关系维护和服务提供仍在参与国金融机构。例如,ABC银行总部在新加坡,其在非CRS参与国有一家分行。为规避CRS申报,ABC银行将客户的账户转移到非参与国的分行,由其名义管理该账户,但实质的客户关系维护和服务工作仍由新加坡方面提供。按照经合组织的“反规避”规则,新加坡银行仍应属于管理该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对该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2.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金融账户的年末账户余额是CRS下所需申报的涉税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通过操控年终余额数,譬如在每年年末时将账户余额清空,等CRS申报结束又将余额倒回来,以规避CRS申报,那么此时应启动“反规避”措施。


3.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叫做“符合资质的信用卡发行机构”(Qualified Credit Card Issuer)。这类豁免金融机构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机构之所以为金融机构,仅仅市由于其作为信用卡发卡方以接受客户信用卡溢缴款的形式接受客户存款,且该款不会立即返还给客户;而是禁止客户超额还款5万美金以上,或者超额部分应当再60天内返还客户。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再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CRS的不合规行为。


4. 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

        在CRS下,金融机构(如属于投资实体的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如果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或者提供电脑系统支持,导致存量账户的识别以及账户加总余额等相关CRS合规规则无法适用,同样也应视为规避CRS申报的不合规行为。


5. 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声明

        自我声明表是CRS下判断账户持有人是否属于需申报对象的重要依据。如果账户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误导、或者不正确的信息,不报或者瞒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参与国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律。例如在香港,对于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虚假申报行为可以处等级三/10000港币的罚款。中国税务总局的意见稿也有相关对个人不合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其在第四十条就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同时,为保证CRS再全球实施的统一性,并防止纳税人通过设计相关安排和方案规避CRS下的账户信息申报,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设立CRS规避方案举报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登录该平台向经合组织提交有关反规避措施的建议以及市场上推广的有关规避CRS的方案、产品或者架构安排等。(文字来源:中国税务报,《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智库百科,图片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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